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其中关于民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等将强制执行新国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 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自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自 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至今经过长期酝酿、修订,涵盖建筑和市政两个大范畴。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118项现行强制性条文。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提出: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 50%。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这是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宣传贯彻方案》明确将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大宣传、组织大培训、做好大配套、开展大检查,明确培训百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千个乡镇(街道)、万名乡村建设工匠、十万名村(社区)干部、百万名自建房所有权人,即打造“百千万”培训工程。
福建省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事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在已下放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审批,省厅不再受理该审批事项。
河南省“交房即交证”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日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自2023年1 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交房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黑龙江省“安责险”新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日前发布,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一是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安责险。二是在建项目,应当根据剩余工程量,于1月20日前足额投保安责险。三是结转项目,在项目复工前,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足额投保安责险。四是拆除工程,在拆除作业前,应按项目类别及投保分类足额投保安责险。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自 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程》适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管理,重点对整机报废条件、使用年限规定、重要结构件报废、报废整机及部(构)件的处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